劳动仲裁和监察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种重要途径,明确它们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维权方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主要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体现了劳动仲裁侧重于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遵循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监察则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监察更侧重于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其原则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仲裁和监察受案范围划分主要遵循了处理平等主体纠纷和监督行政执行的不同原则。当事人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还是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