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当货物或其他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所遵循的准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几个原则: 首先是完全赔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因为船运输出现问题导致货主遭受了多少损失,运输方就应该赔偿多少。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船运输中,如果货物因为运输方的过错而损坏,那么运输方需要赔偿货物本身的价值、货物预期的利润等合理损失。 其次是合理预见原则。该原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应超过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原则。也就是说,运输方只对其在签订运输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负责赔偿。比如,货主运输的是一批季节性很强的水果,运输方知道该水果的销售季节特点,那么如果运输延误导致水果错过销售旺季而贬值,运输方就需要对这部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货主没有告知运输方水果的特殊销售情况,运输方难以预见这种损失,那么对于因错过销售旺季导致的额外损失,运输方可能就无需赔偿。 再者是减轻损害原则。它要求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在船运输中,如果货物出现部分损坏,货主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例如对受损货物进行及时的抢救、保存等。如果货主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那么运输方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还有过失相抵原则。这是指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受害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在船运输中,如果货物的损害是由于货主自身的包装不当和运输方的操作失误共同导致的,那么就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分担责任。 最后是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如果运输方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船舶的真实状况、虚报运输时间等,导致货主遭受损失,那么货主可以要求运输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船运输不一定完全适用该法,但在存在欺诈情形时,货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