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工债权。职工债权指的是企业在破产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这些债权是职工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在破产财产首先支付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就轮到清偿职工债权了。这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因为职工往往是企业破产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企业破产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债权的总额超过了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那么每个职工只能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清偿。 此外,对于在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发生的职工债权,在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还可以优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这是为了保护在旧法体系下职工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过渡性安排。 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有着明确的优先顺序,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企业破产给职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