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怎样的?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不同类型的物权时,这些物权在实现顺序上有先后之分。简单来说,就是哪个物权能够优先得到保障和实现。 首先,我们要明白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同类型的物权之间以及同一类型物权之间,都可能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 对于同一标的物上的不同物权,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优先效力。 第一个原则是“时间在先,权利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在同一标的物上,先设立的物权通常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先抵押给了乙,之后又抵押给了丙。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因为乙的抵押权设立在先,其权利更优先得到保障。 第二个原则是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而约定物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更强的优先性。比如,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一种法定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其他抵押权是通过约定设立的。 此外,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保管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为了保障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性,赋予了留置权更高的优先效力。 了解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的财产交易和权益保障非常重要。在进行涉及物权的交易时,我们要充分了解标的物上是否存在其他物权,以及这些物权的优先顺序,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当发生物权冲突时,我们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