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期限届满后是否还有优先受偿权?


在探讨抵押权期限届满后是否还有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它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关联。 如果抵押权期限届满,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还未经过,那么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并没有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其优先受偿的基础依然存在。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丙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债务设立了抵押权。在借款到期后,甲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乙还款,同时也主张行使抵押权,那么甲就可以对丙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如果抵押权期限届满,并且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那么抵押权人就可能无法通过法院的强制力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法律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当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虽然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但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法院不再保护债权人的胜诉权,相应地,基于主债权的抵押权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人完全丧失了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抵押义务,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获得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期限届满后是否还有优先受偿权,关键在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应当密切关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