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缓刑考验期的期间起算日是怎样计算的?

我因为一些事被判了缓刑,现在想了解下缓刑考验期的期间起算日是怎么计算的。是从判决下达那天开始算,还是从其他时间开始呢?我很担心算错时间影响后续,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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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缓刑起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罪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那么,什么是“判决确定之日”呢?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通常是十天)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判决真正生效了,缓刑考验期才开始计算。 举个例子,如果张三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如果张三在十天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十天上诉期届满后,判决就确定了,缓刑考验期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两者性质不同。比如李四在判决前被羁押了三个月,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那么这三个月的羁押时间不能用来折抵缓刑的三年考验期。 总之,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是判决确定之日,了解这一点对于被宣告缓刑的人来说非常重要,这样才能正确履行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顺利度过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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