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目前,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适用条件方面,法律规定相对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可以取保候审。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使得取保候审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其次,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也存在问题。保证金的数额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有的地方收取过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地方收取过低,又难以起到保证作用。而且,在保证金的退还方面,也存在一些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再者,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存在漏洞。虽然法律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监管措施往往难以有效落实,存在被取保候审人脱管、漏管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也有相应的对策。对于适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应当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判断标准,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为司法人员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减少适用的随意性。 在保证金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数额。同时,要规范保证金的管理和退还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监管漏洞问题,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监控、定位等,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并且,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 总之,取保候审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