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破产案件会出现哪些问题以及有什么建议?


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诸多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在破产案件的受理环节,存在着债权人申请破产举证困难的问题。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按照法律要求,需要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往往很难获取到债务人准确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信息,这就导致其举证难度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和程序,但对于债权人举证能力的考量不够充分。针对此问题,建议法院在审查债权人申请时,适当降低债权人的举证门槛,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 其次,破产财产的处置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快速、合理处置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破产财产变现困难的情况。一方面,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存在产权不清、质量不佳等问题,导致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另一方面,破产财产的评估机制可能不够完善,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偏差。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建立更加专业、公正的破产财产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同时,拓宽破产财产的处置渠道,引入网络拍卖等多种方式,以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 再者,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在破产案件中,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权益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风险。由于破产企业资金紧张,可能无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各项费用。《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可能存在职工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职工权益保障基金,在企业破产时,先行垫付职工的部分费用,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最后,府院联动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影响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破产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法院的工作,还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会导致信息不畅通、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为了加强府院联动,建议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审理破产案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等措施,可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