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存在哪些问题?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这一过程对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是移送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情况下应当移送案件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例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判断标准,不同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然而,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移送标准难以把握。 其次是证据衔接困难。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可能面临证据形式、证明力等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可能不符合司法审判的要求。比如,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询问和核实。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尽量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再者是移送程序不规范。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比如,没有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在移送时没有提供完整的案件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如果程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受理。 最后是部门之间协作不畅。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可能导致案件移送不顺畅。例如,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双方可能缺乏共同研讨和协商的机制,无法及时解决移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提高案件移送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明确移送标准、规范证据收集和移送程序、加强部门协作等方式来加以解决,以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