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哪些若干问题?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要涉及破产管理人制度。我不太清楚这个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在实际运用中会有哪些问题呢?比如管理人的选任、职责履行等方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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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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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若干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等工作的专业机构或个人。通俗来讲,破产管理人就像是破产企业的“管家”,要妥善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种事务。 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选任和更换的影响力有限。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可能导致债权人对管理人的信任度不高,因为债权人可能觉得自己没有充分参与到管理人的选任过程中。而且,目前缺乏一个统一、透明的管理人选任标准,这可能会使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或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管理人队伍中。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管理人需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接管和清理,包括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追收债权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比如,一些债务人企业可能会故意隐瞒财产或转移资产,给管理人的工作带来很大阻碍。此外,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时,可能会面临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如何确保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是一个挑战。《企业破产法》虽然对管理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详细的操作细则,这使得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 再者,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也值得关注。《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不够明确和合理。一方面,如果报酬过低,可能会影响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如果报酬过高,又会增加破产成本,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目前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容易出现报酬支付不合理的情况。 最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存在不足。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对管理人的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监督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通常是定期召开,难以对管理人的日常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监督效果不佳。此外,缺乏对管理人的外部监督,如行业协会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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