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存在哪些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对该罪进行定罪时,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是入罪标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小额、分散的集资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可能存在争议。例如,一些民间的互助性质的集资活动,数额可能接近标准但性质上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区别,此时如何准确判断是否入罪是一个难题。 其次是与其他罪名的界限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容易混淆。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些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夸大宣传的行为,但不能仅仅据此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再者是证据认定问题。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及吸收存款的数额等。但在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可能存在困难。例如,一些集资活动可能采用现金交易,缺乏书面记录,这就给证据的固定带来了挑战。而且,对于一些参与集资的人员的证言,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也需要仔细审查。 另外,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新的集资模式不断涌现。比如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集资活动,其涉及的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对于这些新型的集资行为,如何准确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互联网集资平台可能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综合考虑其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多方面因素。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过程中存在着入罪标准、罪名界限、证据认定以及新型集资模式适用等多方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