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实际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是证据收集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要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并非易事。比如,证明对方重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明与他人同居,需要有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这些证据往往很难获取,且容易侵犯他人隐私,导致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 其次是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标准。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对于赔偿数额的判定差异较大。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获得的赔偿数额过低,难以弥补其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这使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抚慰和惩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再者是适用范围较窄。现行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限,仅列举了几种特定的重大过错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还有很多其他行为可能会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的伤害,比如长期的冷暴力、赌博、吸毒等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内,这就使得一些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最后是执行存在障碍。即使法院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困难。例如,过错方可能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无过错方无法实际获得应得的赔偿。此外,执行程序繁琐、执行时间长等问题也会影响无过错方权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