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有哪些问题?


在刑法领域,故意犯罪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而故意犯罪中的对象,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从犯罪形态的角度来看,故意犯罪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这几种形态,在不同形态下,对象问题有不同的表现和法律意义。 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已经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此时关于对象的问题,主要在于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的选定和确定。比如,张三准备去盗窃珠宝店,他在计划阶段就选定了某一家珠宝店作为目标,这家珠宝店以及店内的珠宝就是他预想中的犯罪对象。不过,在这个阶段,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际展开,对象的存在状态和范围可能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在犯罪未遂中,对象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犯罪对象不存在,导致犯罪未能得逞。例如,李四想杀害王五,结果王五当时并不在李四认为的地点,李四因对象不在而未能实现犯罪目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对象出现了错误认识。比如,赵六误把稻草人当成仇人开枪射击,这就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导致的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在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对象问题也有其特点。如果犯罪人已经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犯罪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即使对象存在,也可能因为犯罪中止而不构成犯罪既遂。例如,孙七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看到被害人可怜,主动放弃抢劫并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下,虽然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但由于孙七的中止行为,其法律后果与犯罪既遂有很大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产生了犯罪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在犯罪既遂时,对象的作用和状态已经明确地影响了犯罪的完成。比如,钱八成功盗窃了他人的财物,这些财物就是犯罪对象,钱八的盗窃行为以获得这些财物为既遂标志。法律对于不同犯罪既遂形态有具体的规定,依据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来判定。 综上所述,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问题,贯穿于犯罪的各个阶段,不同的犯罪形态下,对象的存在、状态、认识等因素都对犯罪的认定和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影响。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问题,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