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途径,每种途径对应不同的程序。 第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当医患双方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的性质和程度等存在争议,但都希望通过鉴定来明确责任时,可以共同协商选定一个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这种途径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协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如果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患双方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将该事故移交至相应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无论哪种途径,在提交申请时,都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学会在受理鉴定申请后,会依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鉴定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及答辩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最终作出鉴定结论。这个结论对于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处理医患纠纷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