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追索权通常指的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使追索权的程序。首先是保全追索权,持票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则是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其次,取得拒绝证明。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拒绝证明是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事实给予证明的文字材料;退票理由书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具的,记载不付款理由的书面文件。如果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比如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等。 最后是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