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我生活比较困难,等着钱用,听说有先予执行这个程序,能让我在判决前就拿到一部分钱救急。但我不太清楚先予执行的程序到底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具体要怎么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要经过哪些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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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它能让一些有紧急需求的当事人在案件最终判决前,就先拿到一部分财物以解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 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案件的事实要比较清晰,谁该给谁钱很明确,而且对方有能力支付这笔钱。 先予执行的程序首先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根据,并提供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然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就会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如果申请人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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