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申请时,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内容。 接着是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的数额通常要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金、房产、车辆等,具体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然后是法院的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后是执行。一旦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就会立即执行。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会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以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