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遗嘱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办遗嘱公证,是保障遗嘱合法有效、避免日后纠纷的重要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办遗嘱公证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可书面或口头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申请时,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比如遗嘱人的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 接着是受理。公证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会予以受理: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然后是审查。这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环节。公证机构会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对于遗嘱公证,公证员会着重审查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最后是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