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问询需要什么手续?
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阶段,警方有时候会对我进行问询。我不太清楚他们在这个期间问询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是合法合规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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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视居住期间进行问询,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手续要求。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视居住这个概念。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在这个期间,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对其进行问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监视居住期间的问询,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也就是说,进行问询的侦查人员需要向被监视居住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执行职务的合法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出现非法讯问等情况。同时,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在场也可以互相监督、互相印证,确保讯问过程能够准确记录案件相关信息。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出示证明文件外,侦查人员还会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会详细记录讯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且在讯问结束后,会让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内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些手续都是为了保障整个问询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证据的有效性。 总之,监视居住期间的问询,侦查人员需要出示证明文件,由不少于二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规范的讯问笔录,确保整个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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