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遵守的程序有哪些?

我朋友前几天被公安机关逮捕了,我很担心他。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要遵守哪些程序呢?这些程序是怎样的一个流程,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我想了解清楚,心里也能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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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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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不仅关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遵守的程序。首先,要有逮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其次,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再者,执行逮捕。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最后,要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总之,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每一个程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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