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是怎样的?


在探讨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欺诈和胁迫。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是在欺诈的情形下订立的,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再看胁迫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样,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当合同被撤销后,还会产生相应的财产处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合同只是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但受欺诈、胁迫方没有去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那么在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不过,这种合同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为受欺诈、胁迫方随时可能行使撤销权。 所以,如果你遇到了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会消灭,你可能就无法再以欺诈、胁迫为由撤销合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