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程序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上级法院在整个诉讼程序里扮演着重要角色,有着明确的程序规定。 首先,关于案件的移送和指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意味着上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将原本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拿过来自己审理。比如,一些有重大影响、涉及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存在地方保护等因素的案件,上级法院为了保证公正审判,就可能会提审。同时,当下级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不合适时,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来管辖。 其次,上诉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对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等处理。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果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另外,审判监督程序方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例如,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况出现时,上级法院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