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产品亏钱卖税务局会认可吗?
我经营着一家小店,最近有一批同样的产品,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要亏钱卖。我有点担心税务局那边会不会不认可这种情况,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亏本销售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税务局到底认不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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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同样的产品亏钱卖这种情况税务局是否认可,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或个人以不合理的低价亏本销售产品,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局可能不认可这种交易价格。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有正当理由呢?比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供过于求导致产品价格下跌,企业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而亏本销售;产品临近保质期,为了减少浪费进行降价处理;企业进行促销活动,像换季清仓、店庆优惠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合理的商业理由。在这些情况下,税务局通常会认可企业的亏本销售行为。 然而,如果企业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故意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方式亏本销售产品,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局就可能不认可这种亏本销售。税务局会根据市场价格、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对企业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所以,当企业出现同样产品亏钱卖的情况时,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亏本销售是有合理理由的,以应对税务局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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