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在离婚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那么,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属于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比如,在一段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就构成了重婚,此时妻子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与他人同居也在此列。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和重婚不同,不要求有再次结婚的形式,但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例如,丈夫在婚姻期间和另一名女性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妻子就可以基于此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同样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无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精神上的折磨,都会给受害方带来极大的痛苦。像丈夫经常对妻子进行殴打、辱骂,导致妻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妻子在离婚时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法定情形。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而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比如,丈夫长期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拒绝提供生活费用和照顾,妻子在离婚时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存在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严重过错行为,保证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全面性。 总之,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这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补偿,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