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报案立案的流程是什么?


派出所报案立案流程一般如下: 首先是报案环节。当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可以直接到派出所进行报案。报案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口头报案,也可以书面报案。如果选择口头报案,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将报案内容记录下来,并让报案人签字确认。在这个过程中,报案人需要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案件的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后续的案件处理非常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接着是受理环节。派出所收到报案后,会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如果属于管辖范围,就会正式受理该案件;如果不属于,则会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然后是立案环节。在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如果经过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报案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