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会看态度决定是否起诉吗?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确实是会被纳入考量范围的,但这并非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起诉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处罚。不起诉则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主要依据的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比如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通常体现在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无立功表现、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也会予以考虑。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院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后,有可能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即使犯罪嫌疑人态度较好,检察院也可能会依法提起公诉。因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不能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态度好就忽视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性。所以,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