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的主要规定。 在案件办理的一般规定方面,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比如,在新闻报道、宣传等活动中,不会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保护的相关要求。 对于审查逮捕环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如果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较好的监护和帮教条件,一般不会轻易批准逮捕。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条件的严格规定相呼应。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在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发现有违法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会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回访,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