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释放有哪些条款?
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然后释放嫌疑人。我有个事情涉及到这方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条款,所以想问问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来执行检察院不批捕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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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释放涉及到多个法律条款。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即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避免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长时间的羁押。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应当予以逮捕。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检察院就可能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比如,当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检察院会基于此不批捕并要求释放嫌疑人。还有,犯罪嫌疑人虽然有犯罪嫌疑,但所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也可能不批捕。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保障了嫌疑人在不应当被逮捕时能够及时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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