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转取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不批捕,然后我被要求办理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想知道不批捕转取保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心里有点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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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转取保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概念。 首先,“不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另外,该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犯罪嫌疑人不满足批捕条件,但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时,就可能会转为取保候审这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这样既可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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