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却办理取保候审是为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不批捕,但却给我办了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不批捕是不是意味着我没事了,那为啥还要办取保候审,这对我之后会有什么影响呢?我想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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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检察院不批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行为。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不批捕但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比如可能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等,但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需要时间去收集更多的证据,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取保候审既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又不会过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司法机关出于人道主义和诉讼效率的考虑,也会选择取保候审。所以,即使检察院不批捕,办理取保候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就没事了,案件依然会继续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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