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通知签字就一定需要提起诉讼吗?


检察院通知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就需要提起诉讼。 首先,检察院打电话通知签字,往往是在进行有关权利义务与告知的会问话。这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其目的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检察院的义务。同时,询问犯罪嫌疑人也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的权利和义务 ,检察院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只有当检察院经过审查,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会提起诉讼。 在实际情况中,通知签字可能有多种情形。比如可能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另外,若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可能是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在检察院仍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也可能涉及签字。 总之,接到检察院通知签字,只是案件审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必然导致提起诉讼。最终是否起诉,要依据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审查结果来确定。 相关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