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够公开招标数额时该怎么进行采购?


在采购活动中,当采购项目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有多种合法的采购方式可供选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邀请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供应商的范围,但保证了竞争的存在,适用于那些对供应商有特定要求或者采购项目有一定特殊性的情况。 其次是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灵活性较强,适用于需求不明确、时间紧迫或者价格难以事先确定的采购项目。 再者是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由于缺乏竞争,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采用。 另外还有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简单快捷,适用于标准化程度高、价格相对稳定的采购项目。 总之,在不够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平和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