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对三无产品的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所谓“三无产品”,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没有标明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以及生产厂家的产品。这样的产品存在着很大的质量风险,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具体来说,如果三无产品只是标识问题,相关部门一般会先责令商家改正。但要是情节比较严重,比如商家多次销售三无产品,或者这些三无产品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等情况,就可能会责令商家停止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并且会根据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来进行罚款,罚款比例是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如果商家通过销售三无产品获得了违法所得,这些违法所得也会被没收。总之,销售三无产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商家应该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保证所售产品符合相关标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