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产品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销售三无产品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有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三无产品”。三无产品指的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这类产品往往缺乏质量保障,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销售三无产品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关于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里的伪劣产品包含三无产品,如果销售三无产品达到上述金额标准,就可能会被刑事立案。 除了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即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