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指的就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偷走财物的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身体受到伤害的人。他们作为直接的受害者,当然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因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像被盗的财物、因受伤支付的医疗费等。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监护人,如父母、成年子女等,有权以被害人的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代表着被害人的意愿。 另外,如果被害人不幸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因为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能会因为犯罪行为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比如为被害人支付的丧葬费等。所以法律赋予了他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弥补因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确保公共财产不受侵害。当发生危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代表国家和集体提起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 总的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不同情况下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