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可以要求开庭审理吗?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结果不太满意,申请了再审。现在我想知道在行政诉讼再审的时候,我能不能要求开庭审理呢?我希望能有个公开透明的审理过程,这样心里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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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再审中,是可以要求开庭审理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再审的概念。行政诉讼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这是对错误判决、裁定的一种补救措施,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但存在多种情形时应当开庭审理。比如,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是常态,因为一审程序本身就强调通过开庭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而对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等情况,也应当开庭审理。 从法律规定的逻辑来看,开庭审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这样能使法院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所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再审时提出开庭审理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只要符合法定的开庭审理情形,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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