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为什么计税依据是成本+利润+消费税?
我自己生产了一批产品自己用,在计算相关税费时,发现计税依据是成本加利润再加消费税。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要这样算,成本和利润还好懂点,消费税加进去是为啥呢?想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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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产自用的情况下,计税依据采用“成本 + 利润 + 消费税”这种方式,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理的经济原理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几个概念。成本就是企业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各种支出,比如原材料的费用、工人的工资、设备的折旧等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为了生产产品而付出的成本。利润则是企业期望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它反映了企业生产产品的经济目的。而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征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个公式经过变形就可以得到“成本 + 利润 + 消费税”的形式。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计税依据,是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也就是说消费税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之中。当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时,由于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就需要通过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计税基础。如果不把消费税包含在计税依据中,就会导致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变小,从而少缴纳消费税,这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因此,将成本、利润和消费税都包含在计税依据中,能够准确地反映应税消费品的价值,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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