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多部法律对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了多种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比如横向垄断协议,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协议。这些行为会使得企业之间不再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来决定价格、产量等,而是通过联合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协议,同样也会限制市场的正常竞争。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是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这些行为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另外,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可能会产生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对于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种商业贿赂行为会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公平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