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里有哪些约定是被禁止的?

我刚入职一家新公司,准备签劳动合同。但我担心合同里有一些不合理的约定,损害我的权益。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劳动合同里哪些约定是不被允许的呢?希望能有详细解答,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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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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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了解哪些约定是被禁止的,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里被禁止的约定类型。 首先是违法约定担保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意味着,企业不能让劳动者缴纳押金、保证金,或者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等方式作为担保。比如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求员工交一笔押金,承诺离职时退还,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因为这种担保方式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使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面临不必要的经济风险。 其次,违反试用期规定的约定也是不被允许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例如,有些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就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者,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同样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像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加班无加班费”等条款,就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和加班报酬的权利,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另外,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约定也被禁止。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或者随意克扣工资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有些单位以产品滞销为由,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抵工资,这就违反了工资支付应以货币形式的规定。 最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约定也不合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合同约定劳动者长期超时工作且无相应的调休或加班费,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例如,某些企业要求员工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这种约定就是违法的。 总之,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存在上述禁止约定的合同,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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