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任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我最近有人找我做保证人,我不太懂这方面的事,就怕自己不符合条件还做了保证人,到时候惹一身麻烦。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担任保证人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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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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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法律对担任保证人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其财产和经费由国家财政划拨,用于维持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日常开支。如果允许国家机关担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机关就要承担保证责任,用国家财政资金来清偿债务,这必然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公务的进行,因此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不过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这是因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能源、环保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数额巨大,还款周期长,需要政府作一定的保障。 其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们的设立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其财产一般是通过国家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允许这些单位担任保证人,一旦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会影响到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民法典》明确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内部的职能机构,更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就为他人提供保证,可能会给企业法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因此,只有在获得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了解这些担任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有助于避免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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