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做工程的,最近在和合作方谈工程质量 保修金的事情,但是不太清楚这个比例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数值或者范围,也担心自己在这方面吃亏。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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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它的目的在于约束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
在法律规定方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也就是说,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确定的情况下,保修金的比例最高只能达到这个总额的3%,合同双方可以在不超过这个上限的范围内自行约定具体的比例。
这个规定的意义重大。对于发包人而言,预留保修金可以保障工程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有资金用于维修,避免施工单位在工程交付后对质量问题推诿责任。而对于承包人来说,3%的上限规定则保障了他们的资金流动性,避免过多的资金被长期占用。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工程的价款结算总额是1000万元,那么按照规定,预留的保修金最多不能超过30万元。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的复杂程度、施工难度、以往类似工程的质量情况等,在不超过3%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的比例、返还的时间和条件等内容。当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保修金。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返还,承包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返还,并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
总之,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的规定既保障了工程质量的维修资金需求,又兼顾了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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