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违约终止合同,房主可以扣除押金吗
我把房子租出去了,结果租户没到租期就违约要终止合同。当初租房时收了对方一笔押金,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直接把押金扣下,也不知道有没有啥法律依据,所以想弄清楚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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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中,当承租人违约终止合同,房主是否能扣除押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承租人违约时房主可以扣除押金,那么房主依据合同约定扣除押金就是合法的。比如合同里写明,若承租人提前解约,押金不予退还,这种情况下房主扣除押金有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扣除押金就属于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其次,要是租赁合同没有关于违约扣除押金的约定,那就得看承租人违约行为是否给房主造成了损失。若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给房主带来了损失,比如损坏了房屋设施、未按约定时间退租导致房屋空置产生损失等,房主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损失范围内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若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押金数额,房主扣除全部押金就不合理,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部分押金。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另外,如果承租人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在没有其他损失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房主不能再擅自扣除押金。总之,房主能否扣除押金要综合租赁合同约定、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相关概念: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像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都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后,要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是指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的具体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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