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执法记录仪资料的证明效力如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起刑事案件,警方执法时用了记录仪。我想知道这个记录仪资料在法庭上证明力咋样,有没有啥法律规定支持它能作为证据,会不会出现资料无效的情况,所以来问问具体的证明效力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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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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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记录仪资料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在刑事案件里,执法记录仪资料能够直观、动态地记录执法现场的情况,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关于其证明效力,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直观性。客观性是指它是对执法现场情况的如实记录,不受主观因素的干扰;直观性则是说它能够直接展示事件发生的过程,让法官等司法人员更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不过,其证明效力并非绝对的,还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这明确了执法记录仪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地位。同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虽然执法记录仪资料不属于上述法条中直接列举的证据类型,但如果其收集过程存在严重违法,如剪辑、篡改等情况,也可能会影响其证明效力甚至被排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判断作出了详细规定。司法人员在审查执法记录仪资料时,会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等。只有经过审查,认为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执法记录仪资料,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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