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即带履行有哪些性质?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立即带履行’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具体有什么性质,比如它和一般的履行方式有啥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它的性质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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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即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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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准确的法律术语应该是“立即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立即代履行是代履行的一种特殊情况,强调时间上的紧迫性,即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当场实施代履行。其具有以下性质: 从性质归属上来说,立即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这表明,立即代履行是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其次,立即代履行具有主动性。当出现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等紧急情况,且当事人不能清除时,行政机关无需等待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无需催告,可主动决定并立即实施代履行。这种主动性是为了及时消除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不利因素。 再者,立即代履行具有替代性。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与义务人亲自履行相同的效果。在代履行过程中,义务人并不因为他人的代履行而免除其本身应承担的义务,代履行的费用最终还是由义务人承担。这体现了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纠正和制裁。 最后,立即代履行具有即时性。它区别于一般的代履行程序,一般代履行通常需要经过催告等程序,而立即代履行更注重即时处理紧急情况,以迅速恢复公共环境的正常状态,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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