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申请批捕有哪些规定?


办案申请批捕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申请主体和材料来看,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将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是为了让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批捕条件。 其次,关于检察院的审查流程。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要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以便更好地掌握案件情况。 然后,说说审查时间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另外,逮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包含三方面含义,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二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基于罪刑相当原则,如果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没必要逮捕羁押。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概念: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