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的履行有哪些性质?


在法律层面,“立即的履行”是一种特殊的履行要求,有着独特的性质。首先,它具有紧迫性。立即履行意味着义务人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开始并完成履行行为,没有合理的准备和缓冲时间。比如在一些抢险救灾的合同中,要求提供救援物资的一方立即履行交付义务,就是因为情况紧急,容不得拖延。这是基于合同目的和实际需求,需要义务人迅速做出反应,以保障合同目的的及时实现。 其次,立即履行具有确定性。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履行不同,它没有其他前提条件或时间限制。一旦合同约定了立即履行,义务人就必须马上行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的全面履行就包含了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如果约定了立即履行,那么义务人就有明确的义务即刻开始履行。 再者,立即履行还具有严格的责任性。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照要求立即履行,就构成了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对于不立即履行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比如在一些生鲜货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立即交付货物,导致货物变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立即履行在证据认定上也有其特点。由于其时间的紧迫性,在证明是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符合要求时,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即时的证据,如现场的交接记录、通讯记录等。这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立即履行的合同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立即的履行”在法律上具有紧迫性、确定性、严格责任性以及特殊的证据认定特点等性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约定了立即履行的条款,双方都应当清楚其法律后果,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