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高关于税收危害刑事征管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到一些税收方面的事儿,不太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税收危害刑事征管上都有啥规定。我担心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触犯相关的刑事法律,想了解下两高对于这方面具体有哪些条文和要求,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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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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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在税收危害刑事征管方面有着一系列重要的规定和解释。 税收危害刑事征管主要涉及到一系列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涵盖了多个具体的罪名,比如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些罪名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标准以及量刑幅度等内容。例如,在认定偷税罪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偷税罪。 两高的规定和解释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税收犯罪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了解这些规定也有助于增强纳税意识,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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