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以及已被撤销的婚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探讨无效婚姻以及已被撤销的婚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无效婚姻以及已被撤销的婚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这意味着,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即可。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法院介入。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存在过错,比如隐瞒重大疾病、胁迫对方结婚等,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财产份额。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财产处理时还需要特别注意,不能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比如,重婚者在重婚期间与他人共同购置的财产,不能因为无效婚姻的存在而损害其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总之,无效婚姻和已被撤销的婚姻在财产分割上与正常离婚有所不同,更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和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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