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年内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我刚离婚不久,在离婚协议里对财产分割有点后悔。听说离婚后一年内对于财产分割有相关规定,我想了解一下这期间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能不能重新进行分割,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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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年内的财产分割问题,涉及到多种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若双方是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如果一方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里的受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支持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情况,法院一般会维持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若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这种情况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隐藏、转移等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另外,对于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一年内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比如在离婚时,由于疏忽等原因,有部分财产没有进行分割,那么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漏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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