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要走什么流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者的流程略有不同。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其次,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法院无法确定是否会有后续的诉讼以及申请人是否会胜诉,如果保全错误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然后,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后,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在起诉后向受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